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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9-05 00:00:00
广东率先出台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办法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对受国内外复杂经济形势影响的企业和职工开展认定,对经认定后的企业和职工给予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和专项服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助推企业和职工提升生产经营和就业创业能力。

如何认定受影响企业和职工?《通知》明确,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受影响企业”:一是申请前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同比下降均超过15%;二是申请前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出口额同比下降均超过15%;三是申请前连续两个自然季度进口额同比下降均超过15%。

政策执行期间,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受影响职工”:一是受影响企业中,所在岗位受市场因素、经营下滑或生产调整冲击影响较大的职工;二是非因合同到期或个人主动从“受影响企业”离职,尚未实现就业的职工;三是从其他企业离职,尚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职工。生活困难职工指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扶贫卡的家庭成员,以及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困难(特困)职工证的人员。

省人社厅表示,将建立受影响企业和职工实名制信息系统,对受影响企业和职工开展认定,以及后续享受政策和服务进行管理。

《通知》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企业可向参保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受影响企业认定申请;职工可向原就业地或常住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受影响职工认定申请。

“受影响企业”认定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受影响职工”认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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