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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专题 发布时间: 2018-10-09 0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发布)等规定,现就我省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下同),从2018101日(税款所属期)起,取得的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月执行。

二、既核定经营额又核定所得额(即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从2018101日(税款所属期)起,取得的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如下计算公式。

(一)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年11日前已开业的,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月核定经营额×所得率×12-60000)×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2

2.当年年中开业的,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月核定经营额×所得率×实际经营月数-5000×实际经营月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实际经营月数。

(二)开出发票的经营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年11日前已开业的,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开出发票的经营额×所得率×12-60000)×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2

2.当年年中开业的,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开出发票的经营额×所得率×实际经营月数-5000×实际经营月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实际经营月数。

三、不核定经营额但核定所得额(即按实际经营额和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如下计算公式。

(一)2018年第四季度过渡期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101日前税额=[(累计实际经营额×所得率-累计减除费用)×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1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额×所得率-3500×101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101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1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1日后税额=[(累计实际经营额×所得率-累计减除费用)×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1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额×所得率-3500×101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101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1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1日前税额+应纳101日后税额。

本期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二)201911日(税款所属期)以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累计实际经营额×所得率-5000×本年实际经营月份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

本期应缴税额=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从严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到改革红利。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因调高个体工商户业主减除费用标准而调高行业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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